遵义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⒈在校学习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⒉达到《遵义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
⒊非英语专业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要求(其他语种学生参照执行);
⒋英语专业学生过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成绩达到学院要求;
⒌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学院要求;
⒍表现特别优异或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授予学位的条件。
⒎对于未达到第三、第四款要求的学生,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要求授予学位:
⑴获得硕士研究生考试复试通知者;
⑵省级以上 (含省级 )课题的主持者(课题在授学位之前必须结题)或专利获得者;
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学校专业奖学金者;
⑷在校学习期间,从未有补考科目,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者;
(5)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者;
(6)个人及集体( 10名及以内主力队员)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专业及专业相关竞赛三等奖(含)及以上奖项者;
⑺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研究报告、美术或音乐作品、文学作品1篇,或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其作品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审核通过者;
⑻在校期间由市以上专业协会主办个人成果展(含作品展、专场演出等)。
⑼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获面试通知者;
⑽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特岗教师”招考被录取者;
⑾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参加选调生招考被录取者;
⑿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以及在校时应征入伍正常退役后返校就读者;
⒀学生在校级及以上运动会上平(或破)校记录者;
⒁应届毕业生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未获面试通知,但该项考试中外语成绩达到C区分数线者;
⒂以在校期间各门必修课程期末考核总评成绩平均分计算,其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中处于前80%(含80%)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