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借调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3-11-25 15: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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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借用工作人员帮助工作,并根据单位性质、工作量来确定借用人员的范围、数量及借用时间。

(一)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

(二)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急难险重工作或其他重要专项工作;

(三)需要借用人员的单位既有空缺编制,又缺少工作人员;

(四)需要借用人员的单位虽然无空缺编制,但工作任务繁重,严重缺少工作人员;

(五)新成立的机构;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条 原则上,借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性质,挑选身份与本单位性质相符的借用人员。党政群机关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原则上应挑选与本单位身份相符的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借用事业编干部;工勤人员除外。

第六条 原则上不得跨系统借用人员,教育系统的学校之间和卫生系统的医院(卫生院)之间不得借用人员。教师不得借用到教育系统外,从事教学之外的工作;医生、护士不得借用到卫生系统外,从事医疗卫生之外的工作。

第七条 借用前,借用单位应对借用人员思想素质、工作能力等进行全面了解,确保借用人员能够胜任借用期间承担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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