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项法规分别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等。